为纵深推动燃气安全问题排查整治,发挥典型事例的警示震撼效果,增强商场主体安全出产认识,实在保护燃气职业商场正常次序,现将我市燃气安全范畴5起典型事例发布如下:
事例一:固始县城市办理局依法对该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运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固始县城市办理局对该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燃气安全查看时,发现该站存在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出产区、卸车区无静电保护设备、配电室无橡胶垫和防护手套、燃气场站内进液管未设备超压等全自动堵截设备等问题,且在未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风险的情况下,仍提供气源。根据《乡镇燃气办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固始县城市办理局依法对该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期限改正,处7万元罚款。
事例二:固始县城市办理局依法对该县某液化气供应站违法运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固始县城市办理局对该县某液化气供应站展开燃气安全查看时,发现该站存在作废钢瓶露天寄存、充装台运用非防爆东西、卸车区未装备灭火器等问题。根据《乡镇燃气办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固始县城市办理局依法对该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罚款。
事例三:淮滨县城市办理局依法对某车辆违法寄存运送液化石油气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淮滨县城市办理局在展开燃气安全查看过程中,发现豫S5****卡车车厢内装有液化气瓶,车身无风险品运送标志,疑似“以车代库”活动黑气点。经与交通运送联合法律查询发现,该车主无运营燃气合法手续,车厢内寄存气液双相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6瓶、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5瓶。根据《乡镇燃气办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则,淮滨县城市办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期限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运送车辆移送交通运送部分处理。
2024年1月,息县城市办理局接到告发称某乡存在驾驭车辆不合法运营瓶装气行为,现场发现两辆运送液化石油气瓶车辆,其间豫S5****车辆内存有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13瓶(储气258公斤)。经查询,该车主自2023年8月起,在未获得燃气运营答应证的情况下违法运营瓶装气。豫S2****车辆内存有50公斤过期液化石油气瓶9瓶(储气60公斤)、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2瓶。经查询,该车主自2022年年头起,在未获得燃气运营答应证的情况下违法运营瓶装气。根据《乡镇燃气办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则,息县城市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别离作出罚款5.5万元、15.5万元,责令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市城市办理局、市交通运送局对疑似不合法运送燃气的豫SE****、豫S3****车辆进行布控查办。经法律查看,发现豫S3****车辆未获得路途运送答应,违法从事风险货物运送运营。根据《路途风险货物运送办理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则,市交通运送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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